北京出台指导意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2020-08-28 17:25:01 admin 69

  

    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全文22条,从加强规划管控、确定宅基地申请条件等6个方面,明确了宅基地申请、建设和验收等的管理要求。下面是节选的片段,全文见市政府网站。

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三)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1.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没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体不得再为其提供宅基地;已有宅基地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村民,应按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2.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乡镇、村,相关区可统一规划,鼓励乡镇、村通过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居。

  3.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导其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乡镇政府审批,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缓解村民住房紧张,实现户有所居。

  4.对无法通过上述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的,可通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间,缓解村民住房紧张问题,并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批。

  二、依法确定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履行审批手续

  (四)明确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五)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和条件。

       (六)依法规范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

三、严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加强建设管理

  (七)加强建房设计管控。

  (八)严格履行建房审批手续。

  (九)切实加强施工管理和服务。

  (十)依法加强建房后续管理。房屋建成后,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房屋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以及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公安机关应按照《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建房批复等受理编制门牌,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经合法审批建设且符合建设要求的村民住宅,可依据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乡镇政府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

  四、稳慎处理历史问题,积极探索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

  (十一)稳慎处理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

  (十二)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

  五、切实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

  (十三)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十四)充分发挥村集体的组织引导作用。

  (十五)严格防止各类违法建设。

  (十六)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全面加强党建引领。

  (十八)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十九)明确市级部门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以及责令退还村民建住宅非法占用的土地等。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及宅基地合理布局、宅基地建房审核报批、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标准建筑图集编制发放以及违法建设认定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强化区级主导职责。各相关区政府对本区内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申报、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组织统筹以及村民建房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等;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体系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二十一)压实乡镇属地责任。

  (二十二)发挥村级主体作用。村委会要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宅基地用地调整、超占面积处置、退出处置、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和报告等;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村委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对本村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使用本集体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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